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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府发[2007]第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清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78年1月至2006年10月期间,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1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