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2-27 浏览 24424 次
策;

  (二)组织本地区育成(引进)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新品种审定;

  (三)实施省品审会布置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四)对已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织宣传、示范和推广,并对本地区推广使用的品种提出扩大、限制或停止使用的意见。

  第六条 省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工作,在省品审会领导下,由省种子总站和省农科院有关专业所或其他单位共同主持。参加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应具备的条件及试验方法,由省品审会另行规定。

  地、州(市)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如何组织,由地、州(市)品审会确定。

  第七条 省、地、州(市)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审定所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农业种子部门编制预算,在同级农业事业费中开支。

  第八条 报审品种(组合,下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经连续二年以上区域试验和二年生产试验(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其它品种有明显区别;

  (二)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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