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3-06 浏览 28257 次
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国家内外资企业鼓励产业政策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及国家规定的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农口部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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