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3-07 浏览 24641 次
种子的。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所收购的种子,可并处购种金额二分之一以内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劣质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没财物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

1  2  3  4  5  6  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