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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8-09-18
【实施日期】1998-09-18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成都市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
成人发[1998]第23号
1998年9月18日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茶叶、糖料、麻类、烟草、桑树、药材、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菌种等繁殖或种用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