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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科技人员贡献与报酬挂钩的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中规定的科技人员应有的各类收入。
对承担国家和省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实行课题津贴,其来源可从课题费中提取,总额不超过课题费的15%。企业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可按该项目三年内税后利润最高的一年,一次性提取税后利润的5-10%,作为参加该项目科技人员的奖励;出可按税后利润的3-5%,每年提取奖励费。
企、事业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取得经济效益的,应在成果推广后1-3年内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奖励有关人员。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可从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的纯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直接参加此项工作的科技人员的津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