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11 浏览 24848 次
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载明种子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等项目,并实行年检。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产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药材、牧草种子的,还需先经市、区、县(市)药材、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农户自种自用有余的少量常规种子上市销售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公司经营。科研、教学育种单位可以经营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种子,并纳入当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种计划。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加工、贮藏保管设施和种子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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