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下一主题: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产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药材、牧草种子的,还需先经市、区、县(市)药材、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农户自种自用有余的少量常规种子上市销售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公司经营。科研、教学育种单位可以经营本单位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种子,并纳入当地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种计划。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技术的保管人员。
(二)具有与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加工、贮藏保管设施和种子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