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11 浏览 24843 次

【颁布日期】1997-10-17

【实施日期】1998-0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1997]第16号

1997年10月17日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管理,保证种子质量,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广应用良咱,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茶叶、水果、桑树、药材、牧草、花卉、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食用菌菌种等繁殖或种用材料。

  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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