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15 次

【颁布日期】1996-11-04

【实施日期】1996-12-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10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四日

 

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业安全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复配、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和卫生害虫以及调节植物与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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