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3-31 浏览 24919 次
品或其他食品混载混放。

  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清洗施药器械的污水要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在饮用水源处清洗施药器械。

 

第七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农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成分冒充农药的;

  (二)农药产品所含有效成分名称与产品标准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准产证》和无产品标准生产的;

  (二)国家明令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质农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农药:

  (一)农药有效成分含量与产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二)混有能够导致药害或其他损失的有效成分的;

  (三)超过保质期的;

  (四)其他技术指标与产品标准规定不符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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