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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贴息和贷款损失分担。
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及办理、贴息办理、展期条件和办理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银行共同制定;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2006-2008深圳市小额担保贷款微利贴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