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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9-13
【实施日期】2006-09-1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深劳社[2006]第155号
2006年9月13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力度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自谋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