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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安置离退休人员。省社直属企业改制后,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直接纳入社保机构社会化发放范围。非社保机构发放的各种补贴,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在未纳入社区管理之前,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原企业)负责。
(四)妥善安置临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在,在企业无经济问题的在职人员,可办理内退手续,由企业向社保机构一次性预缴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可根据承受能力,按距法定退休年限一次性发给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有条件的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而工龄满39年的职工,也可按上述方法办理。
(五)改制后,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对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职正式职工,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或重新聘用的企业缴纳。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