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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保障
(一)为确保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国务院决定,国家现在用于扶贫的财政和信贷扶贫资金要继续安排到2000年,并从1994年起,每年再增加10亿元以工代赈资金和10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根据国家关于配套资金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的决定》(鄂发[1993]24号文)制定的各项扶贫优惠政策,在期限上与中央保持一致,一律延续到2000年。今后随着财力的增长,省里还将继续增加扶贫投入。
(二)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信贷资金,要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投资风险少,经济效益可靠,信用观念强的农户扶贫项目,可不受自有资金比例限制。
(三)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上一些效益高、能还钱的好项目。
(四)对贫困县(市)及重点插花贫困乡(镇)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每年继续适当减免贫困户农业税和特产税;对国家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