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7844 次
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并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中,应当有土家族或者苗族公民。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州人民政府、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议案,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在组成人员中,土家族、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逐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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