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5-02 浏览 27848 次
条件,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发展和改进民族用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办电的原则,积极开发水能资源,逐步形成以中小型水电站为主、小火电为辅的供电系统,积极支持上级有关部门在本州兴建大中型水电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大力发展交通和邮电事业。加强公路养护和改造,加快公路干线和断头路、乡村公路以及航道、航空设施的建设。加速城乡邮电通信网络建设,逐步增加通邮里程,办好农村电话。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公路、桥梁和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加强民族贸易工作,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流通领域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加强网点建设,发展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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