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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森林公园规划和建设管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或修订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相衔接。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必须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单位或由其他委托的单位审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贯彻实施,未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动工兴建。对违反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从事开发建设、擅自转让或出让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权、破坏森林旅游资源违法行为,林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