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06 浏览 24437 次
资2000万元以上的,免除市及市以下除劳保费、白蚁防治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报建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投资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投产后,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水和自有原料基地种植、养殖业用水,由所在区、县(市)水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收取水资源费。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和加工设施用电,按所在区、县(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惠计费。

  (四)用地优先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审批,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各项费用按国家重点项目用地标准低限执行。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对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非永久性设施建设、且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的,对以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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