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67 次

【颁布日期】2002-05-31

【实施日期】1991-0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2修改)

2002年5月31日

 

  (1990年3月25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2月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泊县自泊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各民族平等的权利,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湖北省辖区内以五峰土家族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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