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7 浏览 26992 次
推广应用。各市(州)、县(市)也应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鼓励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农民等社会力量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农业科技企业要将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研究开发工作。鼓励民营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支持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推广和奖励农业科技人员。

  (三)加强金融、税收、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

  --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技单位,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家和省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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