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0 浏览 27534 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在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对民族自治地区继续予以重点倾斜照顾。省财政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财政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正常经费支出。中央对民族地区消费税、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到省部分继续全额返还给民族地区。对省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集中财力增量(即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省财政对民族自治地区给予全额返还,作为支持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省少数民族补助款按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从2006年起,设立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00万元,由省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今后视省财政状况逐年适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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