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0 浏览 27525 次
加。辖有民族自治县的市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也要设立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民族、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管好用好民族专项资金,确保民族专项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大力加强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我省民族地区各县市都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对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照顾政策,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若干规定》的要求予以落实。省在安排全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时,应逐步提高民族自治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继续增加用于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重点帮助建设一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加快沪蓉西高速公路建设,将通村公路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公里,力争2010年前基本实现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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