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0 浏览 27526 次
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4、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要尽快修订《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大专院校等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每个民族乡(镇)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民族乡(镇)、村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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