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10 浏览 27530 次
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机构要列入政府序列;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区),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并列入政府序列;其他县(市、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民委兼职委员会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各市(州)也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或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27、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省直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6年起,省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并列入财政预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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