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2 浏览 25295 次
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予以取缔,如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卫生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对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长检验、检测、检疫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检验、检测、检疫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期限。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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