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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准予卫生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和技术评价资料。
第五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生产加工季节性和节令性食品或食品展销的,其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时限根据申报项目和生产经营时间等情况确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方便消费者监督。
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