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12 浏览 25294 次
法形式转让。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按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完整填写。

  已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其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鄂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三十二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三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许可证期届满前60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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