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遵循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交通能源、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农林水利、社会事业、城市公用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发展;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机组,达不到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煤矿。依法关闭小水泥、小造纸、小耐火材料、小炼焦、小石材、小石灰窑等高耗能、高污染、破坏和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十二)投融资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运用财政资金,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优质粮食、畜产品、食品、能源、原材料、现代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等基地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力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