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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土地政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土地供应。对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建设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项目建设应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
(三十五)市场准入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安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行业生产准入考核认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