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5-20 浏览 29224 次
(三十三)信贷政策。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对鼓励类投资项目,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继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不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金融机构继续给予支持。对淘汰类项目,停止信贷资金发放。

  (三十四)土地政策。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规划和相关规定落实土地供应。对限制类和淘汰类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建设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严格执行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标准。项目建设应尽量利用闲置土地、存量土地,积极推行多层标准厂房。

  (三十五)市场准入政策。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安全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钢铁、电解铝、水泥、焦炭、铁合金、电石等行业生产准入考核认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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