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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环保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环评手续,环评不达标的一律不得开工。加强企业环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要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坚决停产或关闭。
(三十七)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资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发展,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对列入国家和省淘汰范围的企业,未到关停期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到关停期限的,要停止供电。积极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八)对外开放政策。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领域,避免盲目引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认真落实国家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