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5-23 浏览 23650 次

【颁布日期】1995-05-23

【实施日期】1995-05-23

【有效性】失效

【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发布《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从事收购烟叶、茶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前款以外的其它应税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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