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发布时间 2014-05-23 浏览 23651 次
非固定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中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单位以及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进行帐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纳税人拖欠、偷漏、抗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决定开征、停征、减免农业特产税以及提前征收、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财政机关或其主管部门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附:河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略)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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