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6-06 浏览 25126 次
;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示范、传授农业技术,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信息服务;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项目。

  第十九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浮工资。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确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推广计划。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时,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有关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普及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发布的农业科研成果或者确认的实用农业技术;

  (二)经试验示范证明在当地具有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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