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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4-07-15
【实施日期】2001-06-0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2004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172号
2004年7月15日
(2001年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药具体登记工作。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