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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市、区)、乡(镇)、村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省和各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各市和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前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对汛期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要进行重点调查;对存在较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制定责任明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另外,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措施之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制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