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08 浏览 27171 次
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应安排一定的应急资金用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治理。

  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存在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县(市、区)、乡(镇)、村应当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省和各市地质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技术指导。

  (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各市和地质灾害较发育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汛前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对汛期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要进行重点调查;对存在较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制定责任明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另外,作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措施之一,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制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的通知》(鲁国土资办发〔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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