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0 浏览 24524 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报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里,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鼓励外商参与开发建设现代农业项目,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项目。支持外商投资参与新农村建设,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外资参与村庄整治,对在村庄整治中产生的废旧宅基地,允许外商投资开发农业等国家支持的项目。

  (二)提高农业利用外资质量。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新技术开发与推广、新品种研究与繁育、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大、环境友好型的农业项目。大力吸引国外大型农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投资,提升农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档次。赋予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产品出口加工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及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开发区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平台作用,引导外资集中布局,增强聚集和示范效应。

  (三)完善农业招商引资机制。加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中介组织和专业队伍为依托的招商新机制。根据国际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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