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04修正)
发布时间 2014-06-14 浏览 26838 次
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时,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有关农业科技知识,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普及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发布的农业科研成果或者确认的实用农业技术;

  (二)经试验示范证明在当地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试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应当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当事人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投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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