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4 浏览 27195 次
展。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13.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劳务输出的质量和规模。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劳务输出管理机构,加大与省内外用工单位和中介机构的联系和协调,及时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从2004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给予补贴和资助。

  14.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环境,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规范和专项治理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收费,及时兑现务工农民工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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