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6-15 浏览 24960 次
时间一般为三年,建设一年后,由省农业厅或省农业厅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评议;建设期满三年,由省农业厅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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