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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做好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退耕还林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退耕还林后的林地和林木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退耕地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地使用权证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证。委托、转让他人退耕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林权权利人有要求并提出申请,可以发给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原属集体经营的退耕地,先要落实承包经营人,确权到户,然后发放林权证。
(十二)及时开展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重点安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经省林业厅核查后,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