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1 浏览 29091 次
p>  (一)建立由县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机制

  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收归县管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及省统一规定的职务津贴和岗位补助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到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的工资账户中,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二)建立确保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公用经费的机制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统筹安排,并切实予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从上级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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