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04 浏览 26289 次
调查研究,参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2)负责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3)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负责提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5)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年度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6)定期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7)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省经贸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共同组成。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相应建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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