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7-15 浏览 23697 次
  禁止向水体中倾倒垃圾、废渣、油类、有毒废液和含病原体废水;禁止在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品和车辆。

  第二十四条 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水质和渔业水体的监测,发现水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导致污染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固体废弃物,确需堆放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按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农田灌溉水源附近堆放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在桑蚕集中产区从事磷肥、硫酸、砖瓦、水汛等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桑蚕发育敏感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氟、硫等有害物质的排放。桑蚕发育敏感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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