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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1994-06-30
【实施日期】1994-06-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3]1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皖发[1994]第7号
1994年6月30日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皖发[1993]16号文件一并执行。
一、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原定农用土地承包到期以后,再延长30年不变。原承包期结束后,不论调整土地与否,都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新承包期内,可以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承包期可延长到50年至70年不变;山林、果园、水面等可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经营。
放活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土地承包人享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