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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投入,不断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十四)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整个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到2010年,市、县(区)财政科技支出占同级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4.5%和3.5%以上,并力争每年有所增加。人均科普经费达到省规定水平。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技术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等专项资金。
(十五)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也是科技投入的主体,要引导企业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费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凡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