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51 次
、“野茶”等系列产品,自1982年以来先后多次获奖,逐渐成为桃源特产并受到消费者的好评。1996年11月,桃源茶种站申请注销登记,原桃源茶种站人员组成股东,另创建古洞春公司,仍从事茶叶种植研究,原厂房设备及其债务由古洞春公司负责。

  自1996年以来,被告怡清源公司在其产品“野针毛尖”、“野针绿茶”包装袋上标明“怡清源野针毛尖产于层峦叠嶂、四季云雾缭绕的武陵山脉湖南怡清源优质野针茶基地。野针王茶树品种是在桃源发现的野生大叶茶树资源,通过系统选育而成的优良品种……”,籍此进行广告宣传。其产品“野茶毛尖”的包装袋上也注明“本品以桃源野茶大叶为原料”。怡清源公司还曾生产过与原告古洞春公司产品名称相同的“野茶王”。

  被告怡清源公司在其组编的《茶与茶文化概论》中,将“桃源大叶”介绍为:“1976年4月5日,湖南农业大学茶学专家朱先明教授一行在考察湖南武陵山脉一带茶园生态环境时,在湖南常德桃源县太平铺乡陆家冲村的一个山坡上,发现了一株野茶。……之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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