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洞春公司诉怡清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4-08-04 浏览 28250 次
育、推广有一定的协助作用,因此,桃源茶种站和农学院研究所共同对“桃源大叶”茶享有品种发现权。

  1996年11月,在接受桃源茶种站的财产和债务的前提下,原告古洞春公司成立。因此,古洞春公司与桃源茶种站有财产上的继受关系。古洞春公司成立时虽未明确“桃源大叶”茶的品种权归属,但“桃源大叶”茶的发现者卢万俊为古洞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桃源县的相关职能部门也认可“桃源大叶”的品种权归属古洞春公司,且此后“桃源大叶”茶的开发、推广均由古洞春公司继续进行。因此,古洞春公司实际上继受了桃源茶种站享有的“桃源大叶”茶树的品种发现权。被告怡清源公司不具有“桃源大叶”茶的品种发现权,也未通过协议取得“桃源大叶”品种的使用权,其虚假宣传行为使消费者误认为怡清源公司茶叶产品的制作成分就是“桃源大叶”,其茶叶原料的产地就在桃源县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关于“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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