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湖南省怡清源茶业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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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古洞春公司以“桃源大叶”为原料制作的“野茶王”、“野茶”系列产品在我国茶叶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品名称对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不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故该产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结合我国茶叶界“针”与“茶”含义相同的行业习惯,可以认定被告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王”与古洞春公司茶叶产品的名称相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构成对古洞春公司“野茶王”茶叶产品特有名称的侵犯。
被告怡清源公司组编的《茶与茶文化概论》对“桃源大叶”作出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