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明:1996年7月25日,上诉人怡清源公司成立,该公司通过与当地政府、农户合作,在桃源县建立了
茶叶生产基地,选育、收购“桃源大叶”原料,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有怡清源“野针王”、“野茶王”、“野针
绿茶”、“野针毛尖”、“野茶毛尖”等。“怡清源”注册商标被授予“湖南省著名商标”,怡清源系列茶产品被湖南省名牌审定委员会授予名牌产品称号,怡清源“野针王”茶获上海国际文化节暨中国精品名茶博览会
茶叶评比金奖等多项省内、国内大奖,怡清源公司被认定为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审被告张国华、张智开办的茶行,以及原审被告家润多常德店、家润多郴州店、通程控股东塘店、华银旺和新中路店、华银旺和东风公司、华银旺和解放路店、心连心超市粮贸店均销售怡清源公司生产的“野针毛尖”、“野茶毛尖”、“野针
绿茶”、“野针王”、“野茶王”等
茶叶产品。1996年11月8日,经批准,桃源茶种站被注销。桃源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同意“原企业人员组成股东,仍从事
茶叶种植研究。原厂房设备及其债务由新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