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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厉查禁各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对国办发〔2005〕55号文件列出的6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予以重点打击和取缔;严厉打击“拉人头”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对参与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特殊群体参与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转型企业的营销活动,摸清企业的经营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的及时查处,对曾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被查处过的转型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三)严厉打击利用买卖、加工承揽、旅游、中介服务、农副产品订购、重要生产资料以及外资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行为。
(四)严厉打击以各种方式的高额回报、虚假打折和降价为诱饵的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和以特许